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行政主体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8年9月18日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 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同意上报省广播电视局。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进行备案的;
3.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备案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6.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县按职责权限进行初审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