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行政主体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附件第465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原文化部1986年6月19日,文物字〔86〕第730号)第二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审核的事项进行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3.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办理备案、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级权限委托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实施,依据:石政办函〔2013〕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