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十六条申请采集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需要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二)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需要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应当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均为复印件)。(三)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应当出具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3〕44号,条款号:附件第29项。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号,条款号:附件2第33项。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需提供的材料及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实地勘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决定责任:根据勘验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法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