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航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八条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设置专用航标,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航标的设置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三)航标种类、灯质和设置地点; (四)标体设计和位置图; (五)经费预算及来源; (六)渔业航标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提供变更原因的说明材料及原专用航标批准设置文件的复印件。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需提供的材料及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实地勘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决定责任:根据勘验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1.受理责任:公示需提供的材料及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进行实地勘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3.决定责任:根据勘验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