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非听证案件或适用听证案件)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5、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致使市场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9、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