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按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4.送达责任:省农业农村厅准予许可并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后,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而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重大损失的;
4、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批准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