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组织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全面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法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