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事项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主体
市农业农村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附件2,第22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检疫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及受理时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规程现场查验相关材料、逐项检查动物、动物产品。
3.决定责任:根据检疫结果,作出检疫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法定告知(经检疫不合格的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经检疫合格的,出具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在动物检疫出证平台保存相关内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动物检疫申报、现场检疫流程,对核发检疫合格证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受理的,或超出动物防疫法涵盖动物、动物产品的范围作出受理决定的;
3.对受理的动物检疫申报不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动物检疫的;
4.不经现场检疫就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5.给经现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
6.违反法定检疫程序签发合格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动物检疫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