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取缔决定,被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继续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少于两人,调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