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等内容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