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应建面积所需费用总额的罚款。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