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团体的活动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督促当事人执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采取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殡葬权人的合法权益、销售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法律规定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