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1.《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2.《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九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对象提交行政审批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可办理所申请行政审批事项。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及时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法律法规作出许可决定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4、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 5、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许可的; 6、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民政局负责对区县民政局上报的地名命名、更名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