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规销售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对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项目违规销售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本辖区内违规销售行为的调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以及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代理不具备销售条件房产行为的日常巡查和监管。负责对“小产权房”违规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2
市公安局
负责对房地产领域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查处。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经营、价格违法、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违反购房人意愿、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规行为的查处。
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对集体土地上违规开发建设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5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对不履行房地产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屡禁不止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6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规销售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移交部门。
7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采取限制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以及限制或不予核准、备案新项目的惩戒。
8
市商务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引导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不得向不符合预(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宣传、销售场地及广告位,加强对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宣传。

相关依据:

1.市政府《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2020〕-24)
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21〕37号)
3.《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建房市〔2021〕11号)
4.《关于加强小产权房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4〕13号)
5.《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