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修改为“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2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将批复后的相关专项规划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相关工作。
3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实施住建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协同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依据:

1.《关于印发<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1〕36号)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关于调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管等职责的通知》(石机编〔2019〕45号)
4.《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5.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三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