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三十三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收集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 2.《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办字〔2019〕63号,2019年3月30日施行)第二条“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六)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包括书面检查、监管信息系统等)或者综合运用以上方式,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督促地方金融组织遵循《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并依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对发现问题的依法查处。 3.移送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组织提出复查申请或整改期限届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及时组织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后七日内送达受处理单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组织对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 2.未按法定程序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3.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责令限期整改、未依法实施处罚、未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行为; 4.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在监督检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