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等。”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统称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地方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协调指导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备案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办字〔2019〕63号,2019年3月30日施行)第二条“石家庄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县级,加挂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第三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六)负责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工作;……。”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举报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在调查时,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案件调查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应当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