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实施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其他方式披露的案件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视情节并处相应数额的罚款。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5.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不组织听证的; 8.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9.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