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主体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依据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第十一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待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子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根据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检查验收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下达通知,如需备案的按规定备案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确认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确认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