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工作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组织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监督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清退集资资金;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及不配合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等的商事登记管理;会同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监测管理工作。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抄告,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依法吊销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3
市行政审批局
负责加强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抄告,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内资市场主体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
市公安局
依法查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做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工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挽回损失等工作。 对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市委网信办
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网络行为,规划指导市内机构开展金融信息服务业务,组织开展全市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监管。
6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对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支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7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并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关闭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应用。
8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
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防范,与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依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对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相关依据: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7号)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 292 号令)
3.《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6号)
4.《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处非发〔2021〕4号)
5.《关于调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金融办)行政执法职责及机构编制的通知》(石机编〔2021〕58号)
6.《关于调整市委网信办职责配置、内设机构的通知》(石机编〔2021〕54号)
7.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三定”规定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
9.市行政审批局“三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