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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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1.代表市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履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责,不代表国有企业直接受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安排,不直接参与国有企业具体经营活动。 2.信访稳定:国有企业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前,已存在的拖欠工程款、资产纠纷及案件以及拖欠职工薪资、社会保险、安置费用、工龄及待遇认定、工伤及伤残鉴定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信访稳定等问题,由市国资委牵头、原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指导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改革后,国有企业产生的信访等稳定问题,由市国资委指导企业妥善解决。 3.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4.公文报送:涉及企业内部综合管理、对外投资(含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正常经营活动及涉及多个市政府职能部门需市政府进一步协调明确的事项需上报的公文,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职权权限内予以解决或上报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 5.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等。 6.应急处置:配合、督促所监管企业依据要求做好各类突发紧急事件相关工作。 7.预算编报:协助所监管企业做好各项政策资金、政府债券的申报工作,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8.投诉建议: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主动配合、积极落实投诉建议等相关工作。 9.疫情防控:负责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工作。 10.生态环境治理: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标及工作部署;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治理,落实企业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责任,积极配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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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信、园林、体育、民政、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大气办、轨道办等部门
1.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行业监管职责不变,继续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公共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能。负责制定完善本行业发展规划、行业行为准则、行业标准规范,监督各企业按照标准,规范合规经营、安全经营,完成本行业发展目标任务。不再作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和实际经营受益人,不再承担国有企业党建、人员管理、企业投资、资产监管、薪酬管理等事项。 2.项目建设: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国有企业的项目(如企业搬迁、城市更新、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按照“谁交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交办部门按照行业监管职责指导企业做好立项、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由相应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要对国有企业,特别是承担市政府重大专项任务、与全市社会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的国有企业,继续给予扶持、指导。 3.公文报送: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立项、审批、建设、验收等行政职能范围内各类事项的公文(如特许经营权、某项目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以及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涉及出资人职能范围内的各类问题(如工程阻工、道路围挡等),由企业直接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职权权限内予以解决或上报市委、市政府协调解决,市国资委予以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脱钩划转为理由,对企业上报的文件不接件、不回应、不解决问题。 4.安全生产: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据企业所处行业,负责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如: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含公交地铁等城市客运、道路水上运输)、水电气热供应等行业领域,分别由应急管理、住建、交通、轨道办、城管等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5.应急处置:国有企业发生涉及行业监管的各类突发紧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大范围停水漏水、停暖断气、公交地铁停运、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关闭断交等,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受理、处置。对可能造成或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建筑施工事故及其它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分别由应急管理、交管、交通、轨道办、住建及其它有事故调查处置权的部门负责受理、处置、调查、报告,市国资委配合、并督促国有企业依据要求做好善后工作。 6.预算编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确定由各企业承担的项目,负责列入预算,负责资金的落实。负责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涉及的行业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亏损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等相关工作。 7.投诉建议:负责行业管理方面的政务服务热线、市民留言、网络舆情、群众来信、提案建议等事项(如积水污水清理、水电油气暖保供、景观照明改善、服务质量提升、道路标识更新等涉及行业监管的事项)调查、督办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回复。 8.疫情防控:负责拟订本行业、本领域疫情防控工作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9.生态环境治理:各监管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如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等,由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大气办或属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大气办履行监管职责。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市国资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监管的职责分工》(石政办函〔20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