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养犬管理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公安局
负责办理养犬登记以及养犬登记的变更、注销、年检;建立智慧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做到相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设置并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禁养犬的处置,弃养犬、流浪犬的收容;受理、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查处犬只扰民、伤人等事件;
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3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对医疗机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储备、接种以及被犬只咬伤人员的及时救治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做好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4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5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违法行为。
6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所辖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防止疫情传播,协调处理养犬纠纷,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权力。
7
各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单位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和犬只免疫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相关依据: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