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3.《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87号)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做好对高危体育项目日常监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责令经营者限期改正。在滑雪、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旺季积极联合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加强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内四区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行政执法检查;其他县(市、区)由属地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