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行政主体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1.《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后,将授予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材料,存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备注
竞技体育科
(市级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