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体育局 |
实施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第36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26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涉嫌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责令其限期纠正但对拒不纠正的; 6.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内四区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行政执法;其他县(市、区)由属地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