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主体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报名时间、地点。
2.审核责任: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审批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分局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答复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应凭批件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办证责任: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发给证书、证章。
6.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群众体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