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范围、期限和地点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体育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因故确需变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2号第三次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责任事项 |
1. 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 3. 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 事后管理责任: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加强监督检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经营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体育项目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内四区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行政执法检查;其他县(市、区)由属地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