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体育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可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群众体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