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行政主体 |
市体育局 |
实施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表彰方案,并报省体育局。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表彰奖励要求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转报省体育局,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体育局,并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推荐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群众体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