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范围、期限和地点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体育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违法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2号第三次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涉嫌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责令其限期纠正但对拒不纠正的;
6.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市内四区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行政执法;其他县(市、区)由属地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