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违反规定经营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体育局 |
实施依据 |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28条:违反本办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0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21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22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23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巡查发现、举报等的涉嫌违法行为或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 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 4. 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 上级执法机关发现下级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确有错误,责令其限期纠正但对拒不纠正的; 6. 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 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市内四区委托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行政执法;其他县(市、区)由属地行政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