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市公安局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范畴的营业性演出的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
3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存在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行为予以查处。
4 市行政审批局 根据省委托,负责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5 县(市、区)人民政府 负责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按照权限负责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

相关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3.《河北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