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
序号 涉及部门 职责分工
1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 市公安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按照消防安全“三级管理”要求,对公安机关监管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3 市应急管理局 指导、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监督、检查,指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 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相关场所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部门职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相关依据: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石政函〔201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