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涉及部门 | 职责分工 |
1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牵头组织对旅游市场秩序的整治工作;负责对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强迫和变相强迫消费、违反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查处;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查处“黑社”、“黑导”等非法经营行为;主动配合参与打击涉及旅游行业的“黑车”、“黑店”等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对旅游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投诉处理和案件查处等;负责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的投诉及案件进行转办。 |
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负责对旅游市场中的虚假广告和产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低价倾销,收集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线索,上报省局研判;依法对旅游场所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投诉举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负责对旅游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卫生安全实施监管。 |
3 | 市发展改革委 | 负责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工具等另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
4 | 市公安局 | 负责旅游经营单位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在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站点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
5 | 市交通运输局 | 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在管养公路沿线范围内依法设置的景区、景点指示牌被遮挡的投诉处理等。 |
6 | 市民宗局 | 负责宗教旅游场所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 |
7 | 市卫生健康委 | 负责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旅游经营单位的公共场所及公共场所内部的从业人员卫生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
相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