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行政主体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实施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3.《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20〕48号)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4.“三定”:“提出各部门统筹安排市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的使用建议”。 5.《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9〕13号)第五条 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组织信息化行业内有关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核意见。 3、起草责任: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4、决定公布责任:经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申报部门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申报项目材料未经专家评审而予以通过; 3.未经市政府审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 4.在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审核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