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事项
对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处罚
行政主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的;(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对方提供所需资料的;(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所需资料,不给予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造成无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集体合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行政部门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应当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查。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