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事项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行政主体 |
市人防办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逾期不修建的,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应建未建面积不到5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建未建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建而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未按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人防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査责任: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査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2、违反法定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