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4、《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5、《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自律的制度,规范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个体从业者的行为。省外的单位在我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应当自受理企业的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完毕;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履行送达责任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含撤销、撤回和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资质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受省住建厅委托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