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征求民政部门意见,提出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我局负责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