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实施处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组织对本辖区内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的; 3、 不及时予以公告、移送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