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事项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查
行政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资质审批机;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实施处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检查的;
2、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