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事项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检查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检查。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 3、移送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需要实施处罚的,移送综合执法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本辖区内估价机构及其工作情况不进行检查的; 2、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未依法处理的; 3、不及时移送综合执法部门的; 4、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