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事项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行政主体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六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工程质量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和中介服务活动。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涉及到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室内环境实施检测。 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进行检测后,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认定。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线上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规定履行送达责任并进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含撤销、撤回和限制申请行政许可)。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
受省住建厅委托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