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事项 |
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奖励 |
行政主体 |
石家庄市教育局 |
实施依据 |
1.《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5.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大力宣传教师中的“时代楷模”和“最美教师”。开展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表彰,重点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学一线教师。做好特级教师评选,发挥引领作用。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开展尊师活动,营造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 |
责任事项 |
1.公告(含通知)责任:告知评比的对象、方式、内容和标准;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责任:对申请奖励对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经局党组集体审议后,确定奖励对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制发奖励通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