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6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行政主体
石家庄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二十九)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16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7.健全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省级完善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 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第二条;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制定下发通知,告知认定的条件、程序,受理申请认定材料。 2.复核责任:组织人员对申报幼儿园进行现场复核检查。 3.决定责任:根据复核检查情况,制定认定文件并通报。 4.事后监管责任:对评为城市一类幼儿园或示范校幼儿园的单位进行办园行为监督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作出责令整改或撤销相应称号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认定申请的; 2.在认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