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7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普通话水平等级认定
行政主体
石家庄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条“ 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二)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教师及管理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汉语文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语音教师为一级乙等以上;(三)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中文、外语、文艺、传媒、旅游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为二级甲等以上;(四)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为一级甲等;(五)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员等特殊岗位人员为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前款规定的人员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尚未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应当分别情况对其进行培训。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岗位,新录用、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水平。” 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条16号)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发布测试报名通知,由参加测试人员通过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在线报名系统报名,市语委办对测试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 2.测试责任:市语委办组织测试,将将测试结果报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 3.发证责任:测试成绩合格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制作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由市语委办送达考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受理测试申请的; 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测试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省、市共同组织,市级组织报名、收费、测试,省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