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1
权力类型
其他类
权力事项
对财政管理方面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五十九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属于本机关复议范围的,三十日内依法处理,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3、决定责任:程序上,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实体上,复议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出复议决定。 4、考察及听证的责任: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进行听证。 5、备案责任: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