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9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事项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与规定; 2.审查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 3.决定责任:会同市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送达责任:将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存在取消免税资格情形的,取消其资格。对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中相应情形的,取消其资格;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