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10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事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