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
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事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
行政主体
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1.《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 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函〔2020〕93号)第五条“财政、审批、城管”等部门是城建收费的执收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受理征缴、减免等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减免政策; 3.决定责任:依规核费,完费后开具缴款凭证;减免事项上报市政府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未缴费的单位进行督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或者改变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